目標及觀念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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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合校務計畫推展及經費之需求,並落實會計制度與內部管理之稽核,執行經費內控,使收支平衡,並求財務公開化、透明化。有關財務報表之編制、揭露及會計制度之處理均依教育部頒訂「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」中明確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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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簡介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1.會計制度之制訂及執行 2.經費收支憑證之審核及核銷 3.年度預算、決算之擬編 4.預算執行及內控 5.會計事務之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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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成員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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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計事務處理程序-基本原則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1.本校會計事務處理程序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,本程序未規定者,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。 2.本校會計年度,依政府有關學年度之規定,由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。 3.本校會計基礎,除另有規定外,應採「應計基礎」。 4.本校預算之編列,應衡量學校財力資源,由各處室依據擬定之工作計劃編列,且請校長召開審查小組會議,審查年度預算編列,提校務會議及呈董事會議通過,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。 5.各處室應依據擬定之工作計劃執行並編列報表,會計人員應將經費執行情形,會各承辦人員作有效的控管。 6.學期中及學期結束時,經由經費稽核委員會審查,對預算執行作全盤檢討與改進,以作為下年度預算編列之參考。 7.透過經費稽核委員會的審查,及委由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,並將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彙整提報董事會通過,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。 8.會計各種憑證、簿籍、報告應妥善保管,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報告校長及董事會,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處。 9.各種憑證,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,自決算同意報備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。 10.各種會計簿籍、報告自決算同意報備日起至少保存十年。 11.各種憑證,會計簿籍、報告屆滿保存年限,應經董事會之同意後,始可銷燬。 12.對於學雜費收入、推廣教育收入、補助及捐贈收入與其他各項收入,均應開立連續編號之收據並正確紀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