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標及觀念
配合校務計畫推展及經費之需求,並落實會計制度與內部管理之稽核,執行經費內控,使收支平衡,並求財務公開化、透明化。有關財務報表之編制、揭露及會計制度之處理均依教育部頒訂「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」中明確規範。

 

業務簡介
1.會計制度之制訂及執行

2.經費收支憑證之審核及核銷

3.年度預算、決算之擬編

4.預算執行及內控

5.會計事務之處理

 

組織成員

  

 

分機號碼

e-mail 帳號

 

林貴慧

#5611

a43246440@ctcn.edu.tw

工作執掌

1. 負責會計制度與內部管理稽核規章之編列與修正。

2. 對所屬人員業務訓練、督導與考核。

3. 對本校各單位核銷帳注意事項說明。

4. 參與各項有關經費決議案之會議。

5. 出席校內外有關會計會議。

6. 負責年度會計師有關財務及稅務之查核。

7. 負責年度預決算報告之審核,及單位 經費協調溝通。

8. 教育部法令及公文,應配合業務之處理。

9. 配合經費稽核委員稽核內部審查工作

10.年度進行中申請變更計劃,辦理追加預算之編報。

11.年度預算經費執行之掌控。

12.統計與分析資料之審核。

13.配合財物採購之監辦業務。

14.對不合法或不當經費支出之建議。

15.辦理校長交辦事項。

職務代理人1:陳曉薇        分機:5612

職務代理人2:陳惠明   分機:5511

辦事員

陳曉薇

#5612

  vivian@ctcn.edu.tw

工作執掌

1.歲計

(1)經依規定程序辦理之經費流用編列。

  (2)預算執行狀況線上控管。

  (3)學年度終了時權責發生數之申請保留編報。

2.會計

  (1)各種收支款項及原始憑證之送審:依照會計憑證核銷原則辦理,粘貼憑證依

      規定流程核章。

  (2)收入、支出、轉帳傳票之編製

  (3)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,完成每月會計報表及年度之帳冊。

  (4)有價證券(定存單)之稽核。

  (5)年度決算報告之編列及送審。

  (6)辦理本室業務之簽核及發文等文書工作。

3.辦理主任交辦事項。

職務代理人1:林貴慧        分機:5611

職務代理人2:張秀雯   分機:5613

組     員

張秀雯

#5613

  joyce@ctcn.edu.tw

工作執掌

1.歲計

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彙整:

(1)每年4月份完成次年度經費預算彙總。

(2)5月份完成與算報告提報預算審查小組審查完成。

(3)7月底完成預算經費之審議,並提報教育部核備。

2.會計

  (1)專帳之整理、核銷提供承辦單位結案。

  (2)各種會計帳簿、會計報表及會計憑證保管。

  (3)經費收支之分析。

  (4)各項收支款項原始憑證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初審。

  (5)零用金之稽核。

  (6)對財務保管、物品之審查。

  (7)協助財產驗收案件之監辦。

  (8)協助各單位財產盤點之監辦。

3.辦理主任交辦事項。

職務代理人1:林貴慧        分機:5611

職務代理人2:陳曉薇   分機:5612

計畫人員

林佩如

#5614

  elsa@ctcn.edu.tw

工作執掌

1.歲計

(1)預算執行狀況線上控管。

2.會計

  (1)專帳之整理、核銷提供承辦單位結案。。

  (2)各種會計帳簿、會計報表及會計憑證保管。

  (3)各項收支款項原始憑證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初審。

  (4)收入、支出、轉帳傳票之編製。

3.辦理主任交辦事項。

職務代理人1:林貴慧        分機:5611

職務代理人2:張秀雯   分機:5613

 

 

會計事務處理程序-基本原則
1.本校會計事務處理程序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,本程序未規定者,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。

2.本校會計年度,依政府有關學年度之規定,由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。

3.本校會計基礎,除另有規定外,應採「應計基礎」。

4.本校預算之編列,應衡量學校財力資源,由各處室依據擬定之工作計劃編列,且請校長召開審查小組會議,審查年度預算編列,提校務會議及呈董事會議通過,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。

5.各處室應依據擬定之工作計劃執行並編列報表,會計人員應將經費執行情形,會各承辦人員作有效的控管。

6.學期中及學期結束時,經由經費稽核委員會審查,對預算執行作全盤檢討與改進,以作為下年度預算編列之參考。

7.透過經費稽核委員會的審查,及委由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,並將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彙整提報董事會通過,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。

8.會計各種憑證、簿籍、報告應妥善保管,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報告校長及董事會,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處。

9.各種憑證,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,自決算同意報備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。

10.各種會計簿籍、報告自決算同意報備日起至少保存十年。

11.各種憑證,會計簿籍、報告屆滿保存年限,應經董事會之同意後,始可銷燬。

12.對於學雜費收入、推廣教育收入、補助及捐贈收入與其他各項收入,均應開立連續編號之收據並正確紀錄。